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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01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铜川市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清收管理办法
(铜川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和占用费的清收工作,减少财政资金损失,防止国有资本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收范围。历年来资金管理机构直接投放的借款,同级财政部门移交的借款,代管的省级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占用费,均属于清收范围。
第三条 清收对象。有财政周转金借款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均属于清收对象。
第四条 清收办法。 (一)对借款单位统一实行激励优惠政策,鼓励归还借款;
(二)对区县财政、生产资金管理部门不能按时完成市级下达回收任务的,实行市财政预算扣缴办法;
(三)对市级有关借款单位屡催不还的,由市财政在该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的拨款中抵扣;
(四)对没有货币还款能力的,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进行评估折价,以物抵债;
(五)对通过以上办法仍无法清收借款的,实行依法追缴。
第五条 激励优惠政策。 (一)对“重合同”、“守信用”,能按期足额交纳占用费的单位,且能归还借款本金的,按归还本金的20-30%给予奖励。
(二)对经营状况不稳定,拖欠部分占用费的单位,如能归还本金,免去归还本金所拖欠的占用费和滞纳金。
(三)对区县管理的省、市两级借款,本金按年度还款的5 0%返还,占用费按上交的60%返还。从返还占用费中可提取10%的奖励基金,作为弥补单位办公经费、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但对通过市财政预算扣款收回的,不享受还款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部门协作收回的,按实收金额的30%提取手续费;对通过代扣收回的,提取5%的手续费。
第七条 对各科室、各单位协助收回的,按收回金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回收到生产资金管理部门的;按本费总额提取10%的手续费,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会议费、干部培训、交通等;提取5%用于通信、差旅费补助和个人奖励等。
第九条 以上各项所提取的奖励和手续费,列支按省资金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依法追缴。 (一)对一些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且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又不积极配合催收的,由生产资金管理部门摸清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长期拖欠不还、有意逃避财政周转金借款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依法强制予以收回。
(三)依法追缴的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按实收并上交到生产资金管理部门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弥补依法追缴部门经费不足或用于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或借款担保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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