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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5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2007-01-01
 

省教育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报送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情况的函》(闽教财[2006]12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行为,促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一)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05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1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三)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6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参加复试的,可另收复试(面试)费30元/生。

  (四)体育、艺术专业(基本素质与专业)测试费、保送生测试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按2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参加复试的,可另收复试(面试)费30元/生。

  (五)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3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按1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六)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05元/生,由组织考试的高等学校收取。

  (七)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50元/人,其中免试入学的学生收费标准为50元/人,由组织考试的高等学校收取。

  (八)以上招生报名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以及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九)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费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生录取收费

  (一)省高招办根据招生人数按35元/生的标准向普通高等院校收取网上招生录取费。

  (二)省高招办根据招生人数按50元/生的标准向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未实行网上录取的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

  (三)对接受未纳入计划内招生范围的境外高校委托代其招生的,其收费标准由省高招办与该校协商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招生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0日止。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高校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79号)、《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大中专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2000]费字106号)、《关于调整成人大中专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312号)和原福建省教委、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及成人大中专“代招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5]118号)等有关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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