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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福建省老年服务业示范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服务[2006]1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服务业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877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安排我省老年服务业示范工程项目500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项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如期建成。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服务业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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