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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6]3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将环保部门收取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改为国家项目名称的“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不再列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

  三、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转为基金。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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