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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威政发[2006]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优化威海市区的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教育院校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入库数的30%和20%,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作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使用。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威海市区范围内财政全额拨款的职业教育院校实验设备更新、办学条件改善、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等,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等福利开支。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用款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项目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四、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不按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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