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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处置城区风景林地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办发[2006]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2006-12-0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处置城区风景林地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十堰市处置城区风景林地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城市规划区风景林地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扑救突发火灾时能够反应及时、指挥规范、决策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城市风景林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生态城市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堰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林地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城市规划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二堰街办代家沟;城区风景林地是指此范围内的国有林地。
  1.4工作原则
  1.4.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导下,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多方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风景林地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区风景林地各项防火工作的落实。
  1.4.3在组织和动员群众科学扑救的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部队、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等专业扑火队伍在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4.4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风景林地资源,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预案启动的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1)火场面积在40亩以上或者着火6小时以上的。
  (2)火灾已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的。
  (3)火势已威胁到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
  (4)需要毗邻的区和单位支援的。
  (5)在其他特殊条件下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领导机构及职责
  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领导机构是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管辖区实际,拟定预防和扑救风景林地火灾的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指挥、协调管辖区内火灾的扑救和处置工作,决定有关护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2.1.1人员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园林绿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茅箭区政府、张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
  2.1.2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园林绿化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建委:负责做好城区风景林地火灾扑救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当发生重、特大风景林地火灾时,及时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3)市财政局:组织安排城区风景林地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4)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做好火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妥善处置死难者。
  (6)市林业局:协助做好城区风景林地火灾扑救的指挥及协调工作。
  (7)市广播电视局: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风景林地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审定的风景林地火情和防火动态;根据需要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
  (8)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9)茅箭区政府、张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风景林地火灾的扑救及防火突击队员培训、防火物资储备工作。
  (10)市市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当城区风景林地火灾发生后,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扑救工作。
  (11)武警十堰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1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官兵、有关单位人员,做好风景林地火场周围的居民房、液化气站、加油站等重点单位及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13)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队员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
  (14)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负责东风公司各专业厂承包林地火灾的组织、扑救工作和对周边非承包林地火灾的扑救实施支援;并积极做好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
  2.2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火灾扑救工作的需要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协助成立综合调度组、前线指挥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2.2.1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1)综合调度组:市建委、市市政园林绿化局、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由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有关工作。
  (2)前线指挥组:市市政园林绿化局、市林业局、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茅箭区政府、张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由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有关工作。
  (3)后勤保障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由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有关工作。
  (4)宣传报道组:市广播电视局、市市政园林绿化局。由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有关工作。
  2.2.2各组职责
  (1)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前线指挥组的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火场天气情况和扑救情况;协助组织扑火力量、通讯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
  (2)前线指挥组:深入火场一线,传达并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扑火救灾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随时观察、掌握火场火情发展趋势、扑火装备、天气情况、工作进展,视情制定扑救措施、合理部署扑救力量,并及时向综合调度组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及时提醒火场一线人员注意扑火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安排专人看守火场。
  (3)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和安置;及时准确提供火灾现场气象信息等后勤保障工作。
  (4)宣传报道组:组织火情和火灾扑救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
  3、火险信息收集、处理、发布
  3.1信息收集
  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防火期内,设置值班室、值班电话,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建立相应的火情信息收集系统。
  3.2报告和处理
  3.2.1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值班室在接到火警后,应全面了解包括火警发现时间、地点、火场植被、火场燃烧和蔓延趋势等基本情况,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中心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区、街办(开发区)值班室进行处理。在火情扑灭之前,每半小时同火场联系一次,了解扑救进展情况。
  3.2.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市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风景林地受害面积达50亩以上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
  (4)火势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5)需要上级协调组织扑救的。
  3.2.3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值班室在接到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风景林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逐级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指挥长、指挥长汇报,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立即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3.3信息发布
  3.3.1城区风景林地火灾和扑救动态信息由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发布。
  3.3.2各新闻单位对城区风景林地火灾的报道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效果。
  3.3.3对重大风景林地火灾的火情发展、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消息,需经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4、火灾预防与救灾保障
  4.1火灾预防
  4.1.1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风景林地防火期内应对本辖区的风景林地划分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责令各街办(开发区)在所辖社区(居委会)、村(组)应配备2-3名专(兼)职护林员,其职责是:
  (1)巡山护林。
  (2)监督管理林区内安全用火。
  (3)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4.1.2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设置火情了望台。
  (2)对重点防火部位、火灾易发部位开设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3)配备必要的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扑火器械和通讯器材。
  (4)设置宣传设施,加大宣传力度。
  4.2救灾保障
  4.2.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区、街办(开发区)要建立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并根据扑火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整个防火通讯系统的畅通。
  4.2.2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防火突击队建设和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区级应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各街办(开发区)应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各社区(居委会)、村(组)应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
  4.2.3扑火物资保障
  区、街办(开发区)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辖区的风景林地防火任务,设置风景林地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4.2.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一般火灾从财政预拨的专款中支出,重、特大火灾按《十堰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4.2.5培训演练
  (1)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相关单位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和扑火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城区风景林地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5、火灾扑救
  5.1扑火原则
  5.1.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般性火情,由火场所在区、街办(开发区)、社区(居委会)、村(组)及邻近单位实施扑救任务。
  5.1.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风向多变、昼夜温差大等特殊条件下的夜间火场原则上实施安全距离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寻找时机及时扑打,避免人员伤亡。
  5.1.3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原则。充分利用火场有利的地形地貌及地面附属物,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战机,主动出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力争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明火扑灭后,要安排专人看守火场,清理火线,防止复燃。
  5.1.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增雨等多种科学的扑火方法实施扑救;火场较大时,可将火场分隔成若干小火区,逐片消灭。
  5.2分级响应
  火情发生后,火场所属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火情发展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同意后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响应措施。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由所响应级别的主要领导视火情宣布。
  5.2.1一级响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控制火势蔓延。
  (1)火场燃烧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受害风景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的。
  (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的。
  (4)火势已烧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市政府直接支援的。
  响应措施
  (1)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会商会,通报火灾信息,听取火情汇报,研究具体处置措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立即组建前线指挥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及宣传报道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指挥长率前线指挥组赶赴火场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处置工作。
  (3)视情调动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民兵、有关市直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实施支援。
  (4)向上级部门报告火情,并视火情请求支援。
  5.2.2二级响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1)火场燃烧持续12小时。
  (2)受害风景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
  (3)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的。
  (4)火势已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
  (5)火场跨行政区域,需邻近支援的。
  响应措施
  (1)指挥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会商会,通报火灾信息。
  (2)立即组建前线指挥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副指挥长率前线指挥组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处置工作。
  (3)视情调动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支援。
  5.2.3三级响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1)火场燃烧持续6小时的。
  (2)受害风景林地面积40亩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
  (4)火势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
  (5)深夜失火,自然条件较为恶劣且极难控制火灾蔓延的。
  响应措施
  (1)由副指挥长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火灾信息,做好支援准备。
  (2)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赴现场指挥扑救及处置工作,及时向副指挥长反馈火场信息。
  (3)视情况调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实施支援。
  5.2.4四级响应
  (1)火场燃烧持续3小时的。
  (2)受害风景林地面积15亩以上的。
  (3)火势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
  (4)火场跨街办(开发区)的。
  响应措施
  (1)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赴火场指挥扑救及处置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火场所在辖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本级扑火梯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调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护林防火云龙机动支队实施支援。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火场情况进行评估。
  6.2灾后处理
  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起火原因,查找肇事者,进行处理。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量数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由各部门和单位做出具体安排,指定业务部门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3预案修订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当地政府按工伤进行处理;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部队系统办理或由市城区风景林地护林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申请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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