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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6]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2006-12-0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收,因此,该收费项目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单列。

  三、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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