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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河道黄砂开采和运销秩序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光政[2006]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黄砂资源采运市场管理、税费征管和港口规划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河道采砂交易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黄砂开采和运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凡从事黄砂开采和运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持证开采经营,按规定缴纳税费。凡证照不齐的,在集中整治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证照,逾期不补办者,依法查处。
  黄砂税费征管仍实行“一票制”。

  三、采砂人要在划定开采区域内开采。禁止采砂户进入养殖区内开采,采砂点与围网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养殖户终止养殖后,养殖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开采区。养殖户不准以养殖为由插竿为界,私自围拦,也不准将围网养殖区私自改为开采区对外有偿开采。
  采砂船只柴油机必须安装托油盘,以保护女山湖渔业资源和环境。

  四、黄砂运销者必须服从管理,按海事部门核定丈量吨位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验票。

  五、在河道内建造码头、从事黄砂装卸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报建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在建码头,立即停工,补办相关手续;手续不全、正在经营的码头一律停止经营,补办手续。整顿期间没有补办相关手续的,由水务、港航、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码头装卸黄砂销售流转环节税费的征管。

  六、公安、水务、交通、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文明的采砂交易市场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砂交易市场管理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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