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广东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发[2006]19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9-07 | 生效日期:2006-09-07 |
各镇(街道)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审批要求参照《关于规范税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附件《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执行。
二、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要求参照《通知》的附件《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执行。
三、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均由市地税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减免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按规定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申请期限以及审批程序按照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减免税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原件);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减免税房产明细表》、《申请减免税土地明细表》(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减免税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则提供入账原始凭证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五)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确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或《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全套),若有汇算清缴查账报告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七)受洪灾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如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合同及赔偿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四、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其2006年第3季度的纳税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及要求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113号)执行。
六、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申请是由社保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因此,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需要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各地方税务分局应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社保分局提出申请。经社保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缴费单位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将有关申请资料复印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备案。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0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