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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2006-09-08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厅、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全生产技术复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0号)和《关于申请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1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培训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2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号令)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时,收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式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核定的相应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50%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每人330元。上述收费标准含授课费、实习材料费、教材资料费等费用,具体培训内容和时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此文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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