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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劳社发[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2 | 生效日期:2006-10-01 |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心,是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定煤矿井下职工队伍,提高煤矿工人工作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市煤矿普遍存在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成本高的特点,我市煤炭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井下津贴
井下采掘工:15元/工;
井下辅助工:10元/工。
安检人员以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
6元/工。
(三)夜班津贴
前夜班:6元/工;
后夜班:8元/工。
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不得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含在计件单价中,必须在计件工资外发放。
二、各类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市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煤矿工人的收入,特别是井下工人的收入。要加大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并向井下一线艰苦岗位职工倾斜。要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新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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