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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社保资金和就业资金缺口负担及奖惩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盘政办发[2006]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2 | 生效日期:2006-09-1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2006年社保资金和就业资金缺口负担及奖惩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2006年社保资金和就业资金缺口负担及奖惩意见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
为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力度,调动各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征收主渠道作用,全面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现就2006年社会保险资金和就业资金缺口负担和奖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县区城镇企业养老基金实行定额补贴的通知》(盘政办发[2005]99号)有关要求,对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结余的县(区),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扣减财力;对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县(区),按年初计划收支差额,由市和县(区)按比例承担。即2006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缺口部分,由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超计划支出资金缺口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垦养老保险费完成收支计划后的支出缺口部分,如国家、省给予补助的,由国家、省补助资金解决;对于国家、省补助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三、对于城镇养老保险费、农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级事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的征收工作,凡完成计划的,按完成资金额的1%计算征收费;未完成计划的,按完成资金额的0.5%计算征收费。对超计划完成征缴任务的,按超计划征缴资金的统筹部分提取3%给予奖励。
各县(区)年终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对县(区)的奖励资金兑现给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对劳动、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市本级的超计划征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对相关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四、社保资金1%的征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6]54号)有关要求,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安排,按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安排预算资金,对未能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县(区),市财政由年终结算等额扣减财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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