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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抓紧做好2006年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发改农业[2006]8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7 生效日期:2006-09-17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
  2006年国家将继续安排国债资金用于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为落实项目建设任务,提高建设质量,决定开展项目前期设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体现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集中安排建设任务重的县(市、区),重点考虑临海乡镇沙荒风口治理、沿海基干林带断带造林(包括加宽加厚)、老林带更新、红树林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和树种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各地要以2006-2015年全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为依据,以临海乡(镇)防护林建设为重点,落实好建设地点、内容。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已安排的国债项目、省级预算内项目重复。每个项目县投资总规模控制在125万元左右,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按4:1的比例安排,在投资测算上要坚持实事求是,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三、申报项目的县要认真提报2006年沿海防护林国债投资项目建议,填报建议计划表(附件1)和人工造林小班一览表(附件2),并按建设轻重缓急排列小班顺序。

  四、各级发改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和年度建议计划方案的审查、平衡,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方案,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各地要按轻重缓急排序上报建设县(市、区)。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一经下达,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要由两家联合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发改委农业:高 铭,0591-87063120
  省林业厅计财处:杨 云,0591-87839204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抓紧开展工作,按时提报项目建议计划,并以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单家行文、逾期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附件:1、2006年沿海防护林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建议计划表(略)
     2、2006年沿海防护林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人工造林小班一览表(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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