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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就业办[2006]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3 生效日期:2006-09-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3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提高到21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市)提高到175元/人?月;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县(自治县、市)提高到155元/人?月。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并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今后不再单独发文。

  二、提标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同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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