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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砖瓦粘土矿专项整治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凤政[2006]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3 | 生效日期:2006-09-13 |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砖瓦粘土矿的清理整顿,规范砖瓦粘土矿开采秩序,实现节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根据《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砖瓦窑厂的开采实行取土许可制度,并按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国土部门负责对全县砖瓦窑厂进行登记和清理,未经批准建设的砖瓦窑厂必须关闭。
二、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场区无自采土源的,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5公里以内的,位于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5公里以内的和污染破坏环境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对已经关停的砖瓦窑厂立即组织拆除,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坚决制止新建粘土窑厂。
四、对于正在生产的开采证过期的砖瓦窑厂,县政府宽限其生产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不再延续办证开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砖瓦窑厂用地的土地复垦或建设用地置换工作。
五、建设和国土部门要强力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加快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现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要及时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新上企业要注意研究新型材料的发展方向,逐步向节能、环保、健康和高科技方向发展。
凤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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