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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作用,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近日,商务部、财政部研究确定了2006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200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对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扶持,扶持比例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商规发[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二、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尽快将政策传达到相关出口企业,配合本地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引导和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关于调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政策的通知》(商规发[2005]61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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