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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劳社函[2006]8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24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8元/月,两项合计702元/月。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552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69元/月,两项合计621元/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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