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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4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8 | 生效日期:2006-09-08 |
市交通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市本级非税收入,由市公路管理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征收。
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入应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四、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向用于公路的维修和养护,市公路管理处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计划拨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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