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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同意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加固改造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6]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佳木斯市政府:
  你市《关于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融资改造后收取通行费的函》(佳政函[200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保障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通行安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偿还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大修改造工程项目银行贷款,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1988]28号规定,你市利用银行贷款对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大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如经验收符合国家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可以对通过的车辆征收通行费。有关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待该桥大修改造通车前两个月,由你市另行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发布。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物价厅
黑龙江交通厅
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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