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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国税发[2006]1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06]3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和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费标准为20元。税务登记证件中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等具体分项收费标准,按照《批复》的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摊派乱收费。
二、对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办理换证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机关应核发包括税务登记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的纳税人如果自愿购买税务登记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准予核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地在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做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工作,建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台账。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连同换证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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