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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6]4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5 | 生效日期:2006-09-15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函[2006]2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精神,经研究,核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六联)工本费收费标准0.30元/份。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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