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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实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投资[2006]9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3 | 生效日期:2006-09-13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实行代建制管理试点的函》(闽政管函 [2006]240号)及附件悉。你局负责组织建设的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项目业经省发改委以闽发改投资[2006]139号文批复立项并确定以代建方式组织实施。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经研究,在《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之前,同意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项目实行"代建制"试点,并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实施方案》。请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附件:省司法行政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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