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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6]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7 | 生效日期:2006-09-07 |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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