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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6]25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9-20 | 生效日期:2006-09-20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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