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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医科大学和天津中医学院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在校生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6]2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中医学院等公办民助二级学院继续执行公办民助二级学院试行学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6]75号)收悉。鉴于你委2002年批准举办的11所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中,有部分医学院校存在五年制在校学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天津医科大学和天津中医学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对五年制在校学生继续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校公办民助二级学院试行学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1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待该届学生毕业后,上述文件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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