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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级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竞争,加大境外投资力度,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装配和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加大了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并制定了《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系。
附件: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国门,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装配和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省外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境外投资企业资格证书且有境外投资实绩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我省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为培育我省境外投资业务新的增长点,补助资金支持的境外投资种类为境外加工装配、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及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主要内容为省内企业为开展上述境外投资业务而进行的前期考察和商务洽谈活动。
第三章 资金补助的基本方式
第七条 资金补助原则为注重投资实效和实际开支。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事后报帐制,即对境外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的有效凭证(商务洽谈场租、国际机票、国外住宿、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算补贴。
第九条 补助资金对赴境外实地考察活动的补助按照每实际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核定一定金额人民币补助作为计算补助的限额,具体计算办法为: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行业的申请企业应得境外考察补助限额(单位:万元)=申请企业年内境外投资实际金额(单位:万元)×{100万元÷全年全省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行业的实际境外投资总额(单位:万元)}。
第十条 对赴境外实地考察及商务洽谈活动的实际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在该项目上实际开支金额的60%,同时,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核定的补助额度。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对外投资领域,可给于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补助。
第四章 企业申报条件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种类;
2. 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8月30日期间在境外投资并发生了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含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前期费用支出说明),并填写《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境外项目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及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在当地和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以及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以技术、专利、注册商标等作为出资的,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评估报告以及同外方签署的有效合同文件。以设备等实物作为出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记帐凭证);
4. 第八条所列开支的有效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本企业相应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1.各申请企业在2006年10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2.省级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局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负荷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企业和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编制汇总表并对《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盖章确认,再送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交的初审汇总情况及各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1.省财政厅根据复审结果,计算补助金额并按照预算拨付级次下拨资金,由当地财政局拨到企业;
2.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省财政厅将要求其限期提供有关补充材料,凡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的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应对本地企业的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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