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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结算医保费用的情况通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医保费用审核工作的要求,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住院医保结算项目进行了专项审核。

  经审核,发现有9所定点医疗机构的护理病房住院床位费未按护理病房四人房间的费用标准收费,违反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的规定,共发生违规费用170.1万元;另有22所定点医疗机构把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报刊费”纳入医保结算,发生违规费用63.57万元,导致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市医保局局已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233.68万元违规费用已被扣减。希望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不得擅自把医保规定不予结算的项目和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通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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