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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办发[2006]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针对我市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连山、龙港、兴城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锦东村等城乡结合部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得以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严厉查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及直销企业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成立葫芦岛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和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主管领导、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分行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成员以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为主,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刘成利同志兼任。联系电话:市工商局:3120315,市公安局:3170202,3172210.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活动期间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有关问题。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继续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屯”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传销专项行动的积极性。
(三)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大要案件共同开展调查。各地区工商所与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配合工作。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对依托专卖店开展传销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督促转型企业依法经营;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在查处传销中发现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坚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的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在查处、取缔现场,配合工商部门对参与传销人员查验身份证,甄别首要、骨干分子,对抗拒执法、聚众闹事的不法分子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对涉案组织和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并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的资金和账户予以查封或冻结。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4、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5、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所属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认清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提高自我辨别能力,通过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坚决制止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
6、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财政部门要对打击传销的经费予以支持。
8、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对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需要救助的特殊群体进行救助。
9、法制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10、城镇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群防群控的治理机制,及时发现、举报传销活动,配合工商部门做好传销基本情况的普查工作。
11、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公开揭露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例,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灵活多样的开展宣传工作,如发放公开信、发送宣传单、张贴通告、设立宣传日、开辟专版等。一方面增强群众对传销的认知程度,掀起自觉抵制传销,全民参与防范的氛围。另一方面教育传销人员,尤其是受蒙骗来葫的异地传销人员迷途知返,认清传销的非法本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打击传销骨干,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组织。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5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各基层组织的覆盖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地点、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深挖高层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各县(市)区制订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集中组织全市大规模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
2、总结阶段(2007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作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打、防、控”制度,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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