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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6-12-31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元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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