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省辖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6]2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7-01-01 |
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辖区内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省辖淮河流域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排入GB3838地表水三级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排水中氨氮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的污水处理单位。
二、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氨氮超标排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129号)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加倍计收。
三、淮河流域各市要积极组织协调,认真做好氨氮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完善脱氮除磷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及达标排放,保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12月2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