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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财企[2006]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泊车收费使用阳光泊车卡管理,现将《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泊车收费(经福建省物委 福建省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389号文批准)使用的阳光泊车卡(以下简称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阳光泊车卡”,是指由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联合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阳光泊车卡是一种只限于支付泊车费的电子钱包。
第三条 “阳光泊车卡”不记名,不挂失。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阳光泊车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是指持卡人尚未使用沉淀在泊车卡内的资金,不包括持卡人刷卡交费的资金。
第五条 预收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持卡人
第六条 预收资金对持卡人不予记息。
第七条 凡卡面完好、卡体无损、性能良好且购卡满一年以上的阳光泊车卡持卡人可向公交场站公司办理退卡,公交场站公司按照《厦门市阳光泊车卡使用指南》的规定和公司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安全、准确、便捷地将预收资金退还持卡人。
第八条 预收资金只限于存放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抗风险能力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严禁公交场站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公交场站公司应向存放预收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掌握预收资金账面余额及存款情况,并按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报告。
第十一条 公交场站公司对集中购卡后又集中退卡等可疑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市市政园林局和其他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收资金的使用只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为规范预收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监控,防范风险,必须设立专户存储预收资金,银行专户印鉴由公交场站公司财务部门和市政园林局财务部门分别保管,共管单位都必须留存部分银行印鉴,使用预收资金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核盖章。公交场站公司对预收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市市政园林局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预收资金产生的利息只限于鼓励使用“阳光泊车卡”刷卡的奖励支出,公交场站公司需使用预收资金的利息,须报具体的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公交场站公司应严格遵守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对违反预收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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