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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师石办发[2006]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各团场、处,厂、公司,院、校,开发区管委会,机关有关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乡政府:
《八师石河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八师石河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师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河子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住宅20元/每平方米,商业及写字楼35元/每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元/每平方米。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农牧团场(乡)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团场(乡)向师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费用专项用于团场(乡)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并接受师市财政、价格、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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