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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社[2006]20l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和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常住人口人均总计不低于1 0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目前基数较低的经济困难地区要逐年提高,至2008年达到上述标准。省财政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对经济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三)基本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可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经当地政府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省辖市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绩效考核办法安排人员支出和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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