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金政办发[2006]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6-01-01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设立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2006年安排金额为1700万元,三年内逐步达到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再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十一五”期间,重点对商贸流通、现代物流、休闲旅游等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及非政府性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补助;适当兼顾非政府性投入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文教卫体等产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的补助。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每年根据各产业的发展重点和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扶优扶强原则。对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新型业态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对吸纳就业能力强、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明显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服务业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发展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华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市区优先发展的商贸项目建设投资导向目录要求。
  (四)绩效挂钩原则。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影响力大、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重点扶持范围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包括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和公共服务业等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如烟草、盐业、石油、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

  四、资金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商贸流通业
  1、商贸建设项目资助
  符合规划要求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政府投资除外),给予一定的资助。
  (1)新建类项目:新建专业市场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新建购物中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新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改造提升类项目:现有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改扩建项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鼓励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符合商贸流通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经商贸等部门认定并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鼓励经营者到商业专业特色街经营,并给予一定的资助。
  积极培育地方特色菜(小吃),通过组织联合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影响力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商业公共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4)对金华市区服务业重点骨干企业,在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资助标准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2、规模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专业市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2.5亿元、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商业品牌奖励
  (1)被商贸主管部门评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商贸企业、百年老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2)被工商主管部门评为四星级和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4、发展农村、社区连锁经营网点奖励
  (1)凡符合规划要求到社区、乡镇新开设连锁超市,经营面积在100m2、300m2以上,经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大型连锁龙头企业,给予每个新开门店1万元的资助。
  (2)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3)鼓励到社区、乡镇新建、创建星级农贸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5、发展电子商务奖励
  (1)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收购、兼并其它网络公司等投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交易,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6、市区每年开展一次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对获选的企业和企业主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物流服务业
  1、新建项目奖励。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物流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规模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5亿元、2亿元或上缴税收达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创品牌奖励。被国家标准委员会评定为3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5万元、4A级奖励10万元、5A级奖励30万元。
  (三)旅游业
  1、景区开发和设施建设项目
  (1)新建类项目:新建旅游区(点)、度假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改造提升类项目:现有旅游区(点)、度假区改扩建项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投资为旅游服务的项目(如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等),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规模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品牌奖励
  (1)进入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被评定为3A、4A、5A级的旅游区(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3)被旅游主管部门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4)被评为省级绿色饭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被评为浙江省最佳星级饭店和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4、鼓励开拓本地旅游市场
  对国际旅行社接待海外游客在金华市区住宿的,以年500人次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予以奖励。对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金华市区住宿的,年人次在5000-8000的(含8000人次,下同),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人次在8000-10000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市区接待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超出5000人次的,给予2万元奖励。
  5、扶持发展乡村旅游
  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一、二、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旅游经济强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旅游经济特色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会展业
  在金华举办省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申办成功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科教服务业
  对投资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公益性事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公共服务业
  1、加强服务业信息及市场监测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服务业专业性规划、信息调研、基础统计、市场监测、预警应急等公共体系建设。
  2、鼓励加快社区商业发展。被省和国家商贸主管部门认定为商业示范点的社区,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3、经市政府批准为放心肉、放心菜的工程,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企业当年符合资助、奖励条件并已完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于次年初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二)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计划书;
  3、企业决策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4、项目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6、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三)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
  2、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旅游业项目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贸易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公布。
  3、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管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与奖励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新办企业、公益性事业企业除外)。
  2、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3、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投资额以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4、凡享受主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间的企业,按50%给予资助和奖励。
  5、单个投资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96号)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