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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实行财政“一站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永政办发[2006]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2006-10-27
 

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永州市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实行财政“一站式”收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实行财政“一站式"收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支持长丰汽车配套工业园(以下简称“长丰工业园”)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长丰工业园内的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实行财政“一站式”收费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有关收费(基金)优惠政策  依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永发[2000]1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兴办长丰猎豹汽车配套工业园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02]1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6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03]1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永政发[2005]20号)、《关于中联重科扩建等五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98号)、市委常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05]第六期《关于研究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基地技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涉及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的专项规范性文件以及与重点工程项目、技改项目相关的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涉及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具体统一和明确如下:
  (一)建设(技改)项目征地、报建、建设环节优惠政策
  对长丰工业园内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涉及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全额免征。免征征地、报建、建设各环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建设施工中的污水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白蚁防治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部分免征。(1)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需实行省市分成,按标准征收20%,80%予以缓交。(2)市建工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费,因付出一定成本,按工程造价的0.05%收取。(3)国土部门用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标准的60%收取。(4)市房产局(属差额事业单位)白蚁防治费(只限在装饰环节收取)和房产所有权登记证费,分别按现标准的2O%和50%收取。(5)工程定额测编费,考虑是向施工方收取,保留收费项目,并按现标准的50%收取。
  (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
  1、对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缴纳的排污费、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类收费和计量器具强制性检测费、绿化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在不增加园区企业整体收费负担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执行。
  2、根据市委长丰工业园现场办公会的要求,自2005年4月起,市自来水公司向长丰工业园供水(含生活用水)的水价分四年逐步到位,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在2009年4月以前实行免缴。
  (三)有偿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长丰工业园的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园内工业企业的各种有偿服务性收费,包括环评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渣土费、施工图审查收费、招投标代理费和国土测绘收费等,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按现有最低标准的40%内收取。对园区工业企业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免收各种咨询评估费。
  2、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评估、验资、司法鉴定、劳动用工等中介服务收费,不属于财政“一站式”收费改革试点范围,由有关机构或单位与企业协商和降低标准优惠收取。
  (四)社会团体会费优惠政策
  长丰工业园内工业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超过1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为10元。

  二、征收对象和范围  (一)征收对象。纳入财政“一站式”收费的长丰工业园内企业分别是: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永州市长怡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长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金园商务托管有限公司长丰物业管理处和永州市长丰汽车配套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园内新投产的工业企业,经申报批准后,视情况纳入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征收对象。
  (二)纳入财政“一站式”征收的范围
  1、长丰工业园内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涉及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
  2、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缴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实行财政“一站式”打捆征收。具体纳入打捆征收的项目为:市环保局的排污费、市人防办的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类收费和计量器具强制性检测费、冷水滩区绿化办的绿化费等五项(具体分解到各企业的执收数见附表)。为充分体现对长丰工业园的扶持优惠,在不增加园区工业企业整体缴费负担的前提下,每年测算核定当年打捆计征额。
  (三)考虑到部分收费和基金的特殊性,各种证照登记类收费(含证照费、表格资料费、票据工本费和登记收费)、劳动仲裁和鉴证收费、法院诉讼费、公安交警部门各种车辆管理收费,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车辆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电业局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用电)附加、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防洪保安资金,由各执收和代收单位通过长丰工业园管委会统一衔接和协调后进行收取。执收单位对上述项目不得直接进入园区工业企业收取。
  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种强制性短期培训班,当涉及对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进行培训时,由组织培训单位提出包括企业培训人数事项的培训方案,商长丰工业园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组织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人数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收费。
  (四)除前款(二)、(三)所列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当年不得再向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具体操作办法  (一)报建环节收费征收办法。长丰工业园内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涉及报建环节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属发生即收项目,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申报审核、减免审批和征收管理。
  1、具体收费项目及应缴金额,由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申报,执收单位依法依规提出初步意见,市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审核后予以确定。
  2、各缴费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收费项目和应缴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市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资金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涉及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的,按照市政府永政发[2005]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4、市政府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方案出台后,长丰工业区园工业企业的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再按此方案执行。
  (二)生产经营环节收费打捆征收办法。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2006年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纳入财政“一站式”打捆收费的项目,参照前三年加权平均收费水平,按照不增加园区企业整体缴费负担的原则,测算核定本年各工业企业打捆收费项目和应征额,以后年度实行一年一定,年内一般不予调整。具体打捆收费的核定和收缴办法为:
  1、每年3月份前,各相关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向市财政局、市优化办和市物价局申报涉及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的年度收费项目和计征额。
  2、市财政局会同市优化办、市物价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执收单位和长丰工业园的实际情况,审核并提出打捆收费计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市财政局向园内各工业企业下达《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日常生产活动打捆收费通知单》执行。
  4、各缴费企业根据《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日常生产活动打捆收费通知单》,原则上应在每年的6月2 0日前一次性到市财政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非税收入征收窗口缴清全部相关规费。个别缴费额度大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分二次缴纳,最迟应在每年1 0月2 0日前全部缴清。
  5、受国家收费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别重大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项目和缴费额的,由执收单位或缴费企业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优化办、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三)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窗口提供的缴费证明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有关年检、登记、检测、许可和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
  市财政局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收取和核算,分别按项目和征收金额分解到相关单位,定期上缴市财政专户或金库或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便单位对帐。打捆征收的绿化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给冷水滩区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长丰工业园财政“一站式”收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财政、优化办、物价、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用事业、房产、环保、人防、劳动保障、质监、工商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和研究长丰工业园“一站式”收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将园区企业财政“一站式”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财政“一站式”收费政策规定。对纳入财政“一站式”征收管理的打捆收费项目以及第二条(三)所列举的十一类项目,市、区两级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进入园内工业企业收费。对上述打捆收费项目涉及到检验和检测的,市质监局等单位必须根据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检验、检测事项,并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市优化办调查后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三)严禁部门单位拉赞助、搞摊派。所有面向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的募捐和赞助活动,均需报市委、市政府同意。严禁任何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单位利用庆典、挂牌、乔迁等名义,或者以其所属协会、学会名义擅自向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进行摊派、拉赞助、强行开展咨询活动等。一经查出,由市监察局、市优化办根据省委省政府湘发[2002]1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要求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或者利用职权要求加入营业性网站。
  (五)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不按期缴清当年打捆收费的,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并由执收单位依法全额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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