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6]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2006-11-02
 

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的标准和时间。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具体为:初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元调整为2元;中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3元调整为2.6元;高级工以上每人每课时1.5元调整为3元。

  (二)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原则上确定:美容美发、服务员(餐厅、饭店、酒店、家政)、缝纫工、拉面工、农民经纪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80-240课时之间;中藏药加工、民族艺术(热贡艺术、民族舞蹈表演、刺绣、剪纸)、藏毯编织、拖拉机驾驶员、电工、修理工(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240-360课时之间;电焊工、建筑(瓦工、钢筋工、抹灰工)、烹饪等专业一般掌握在360-480课时之间。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驾驶员(汽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教学课时按相关部门具体规定和要求办理,但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960元/每人。

  (三)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和培训时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技能培训仍按其项目要求执行。

  二、调整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先培训后补助的支付方式,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办法。
  (一)培训券印制。就业再就业培训券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二)培训券申领发放。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培训对象,可凭相关证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就业服务机构应向申领者宣传培训补贴的相关政策,培训对象可持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专业

  和培训学校。

  (三)培训券使用保管。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培训券背书的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培训机构在招收持培训券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应查验培训券,审核培训资格,并统一保管培训券,待培训结束后,应在培训券上填写培训专业、培训课时,经培训对象本人签名培训机构签章确认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券及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四)补贴资金拨付。培训对象注册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对象花名册及培训券登记册报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的50%直接拨付到培训单位。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确认后的培训券、培训工作总结及培训对象名册以及享受培训补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余财政补助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剩余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五)培训补贴结算。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及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结算培训补贴,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审核培训券和相关资料。中途流失的培训对象财政不予补贴培训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培训对象,财政给予100%的培训补贴;培训后未就业的培训对象,财政只给予70%

  的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就业的再拨付30%的培训补贴。

  (六)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的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凡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的,应持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和培训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核拨培训补贴。

  四、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计划之外的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凡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核报培训补贴。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培训补贴标准按每课时1.5元的标准执行,培训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反映的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问题。要切实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