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6]1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2006-11-1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清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的缴交手续、收费票据核销事项和收费许可证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等有关工作。

  二、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