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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物价局关于审计、评估收费咨询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肇价函[2006]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2006-11-03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审计、评估收费咨询函》((2006)肇中法执字第3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照《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19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除此之外的中介机构均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资质。

  二、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4]292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广东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每项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拟写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附件1、《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194号)(略)
附件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4]292号)(略)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略)

肇庆市物价局
2006年11月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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