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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雅办函[2006]1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1 | 生效日期:2006-11-0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6]189号)精神,现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雅安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雅安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车辆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视实际情况由采购人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数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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