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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7 | 生效日期:2006-11-15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将部分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的缴交手续、收费票据核销事项和收费许可证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后,由提供服务单位依法自主定价。各服务单位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所得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项目(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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