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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民[2006]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2006-11-06
 

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高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时期的不同分别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  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地方承担所需资金的50%。
  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省一级承担所需资金的30%,由省财政和省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占85%,省管党费占15%;市承担所惜资金的20%,由市财政和市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占85%,市管党费占15%。
  上述中央和地方资金统一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局。

  三、党员人数统计  各县(市、区)委、高新区、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其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老党员人数汇总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向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报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复核,并将(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的生活补贴将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
  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的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同级民政局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金的使用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  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式样)(略)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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