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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经人教[2006]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2006-11-03
 

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实施“企业创新人才工程”,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打造优秀技术创新团队、奖励创新人才及创新成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市经委特设立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现将《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人才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搞好技术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积极营造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附: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企业创新人才工程”,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打造优秀技术创新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实际设立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为加强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工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课题、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奖励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人才等。

  第三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由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市经委按照不低于资助额度予以匹配,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由经委人事教育培训处、科技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工业工委干部处、经委财政金融处共同组成,负责组织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资助的申报、评审、批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设在经委人事教育培训处,牵头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经委财政金融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人才引进方面申请资助的条件
  对企业引进的人才,一般应是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资助:
  1.我市工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课题、重大产业开发项目、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所急需的技术领军人物、关键技术带头人;
  2.承担过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并能够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主导产品的人员。
  3.在技术创新和课题研发中,学术、技术造诣较高、成就突出,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4.在海外学有所成,有在国际水准科研机构研发工作经历,掌握高端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或能够带项目(课题),或带领研发创新团队回国创业,带动相关产业或产品技术升级,引进国际化先进技术创新管理体系的海外留学人员。
  (二)在人才培养方面申请资助的条件
  行业、企业有计划地重点选拔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资助:
  1.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承担重点项目(课题)研发的博士后人员;
  2.列入工业系统“创新型人才工程”试点单位,具体承担重点项目(课题)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3.列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和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三)在人才奖励方面申请的条件
  对在重点项目(课题)研发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个人和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作为主要完成人,至少有一项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市技术创新一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2.主持开发的单项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实现投达产,年度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依据行业、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行关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艺标准等研究,形成行业或国家标准的主要完成人。
  4.在提升产业产品发展水平,加强对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攻关过程中,实现童大突破,取得创新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创出自主知名品牌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资助幅度一般为人均5-10万元,每年用于资助引进人才名额在25人左右。
  (二)资助由市经委组织评选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一次性奖励。资助金额一般为人均5-10万元,每年用于资助人才奖励名额在15人左右。
  (三)资助重点项目(课题)专业技术带头人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由市经委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等活动所需经费。资助幅度为人均1-2万元,每年用于资助培养人才名额在40人左右。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每年可提取专项资金总额的2%作为办公费,,用于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制项目申请书等必要开支。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与批准程序
  (一)企业申报
  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集团公司进行初审,对照申报标准进行技术和经济指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评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机械、电子、化工、轻工、医药、冶金、纺织、汽车等行业的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认定评估。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经委有关领导,相关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和科技、专利等专业机构权威人士组成。
  (三)综合平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汇总各集团公司和专业评估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资助的建议,经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工业工委和市经委批准。
  (四)经费核拨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渠道将资助经费划拨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并将划拨结果报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
  专项资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资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经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可先行审定、实施。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与材料要求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布置年度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明确资助的重点、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
  (二)引进创新型高级拔尖人才申请资助,可随时申报;培养专业技术带头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资助,为每年3月份;参加由市经委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活动申请资助,以及对有突出贡献人才进行奖励的,由市经委统一部署。
  (三)申请企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企业,应填写《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人选情况表》,并附相应材料、证件。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二)每年1月底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企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报告上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并以书面报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
  (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资助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坚持资助标准,严格申报、评审、批准程序,注重人才质量和创新成果,营造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人才创新的氛围,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五)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支持享受资助人员科研、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同时要匹配不低于资助额度的经费。
  (六)每年2月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向工业系统人才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七)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流挪用等行为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资助项目,并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资助经费。
  (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经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工作,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经委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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