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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6]2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1 | 生效日期:2006-11-01 |
甘孜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甘价发〔2006〕16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收取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审批程序上,必须有国家或省政府的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方能收取。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里并没规定收取景区保护管理费。根据《行政许可法》,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能设立景区保护管理费项目。
二、自然保护区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旅游项目,按规定经价格部门批准后,按《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收取门票。
三、对野生动植物、昆虫类标本等收取费用问题,国家已有野生动植物保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野生动植物保护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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