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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校重大财务事项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教函[2006]4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厅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工作的八项措施〉的通知》(川教[2006]236号)要求,省教育厅直属高校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学校以下财务事项须及时报我厅备案:
1、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投资;
2、重大资产处置;
3、重大基建项目;
4、对内、对外举债,新增银行贷款;
5、新机制办学(举办独立学院、联合办学等)涉及的财务事项;
6、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7、非常规财务事项。
8、其他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财务决策。
上述事项中,按规定需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再备案。
二、备案方式与内容
纳入备案范围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以学校主要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送省教育厅计划基建财务处(并提供电子文档)。
报备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财务分析;相关会议纪要;涉及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其他有关必要的说明。
三、备案事项的处理
省教育厅将认真研究学校的备案材料,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和财务信息,并视情况向学校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及整改要求,指导和督促学校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高校重大财务事项备案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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