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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外商、私营企业或私人在南宁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发改前期[2006]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2006-11-03
 

市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政府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就外商、私营企业或私人在南宁市辖区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工业(指厂房、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否招投标或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私营企业累计投资达到80%及以上且国有或集体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但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由各级政府融资借贷的各类建设资金以及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投标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招  标,招标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南建〔2006〕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产作价投资建设项目的,必须出具其上一级国有产权股东的相关出资证明文件。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或项目登记备案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在核准批文或项目登记备案证上确认项目投资构成及招标方式。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直接发包时,加强对直接承发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发包价明显不合理行为依法进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把施工单位资质关,杜绝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对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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