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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办[2007]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规定,农业保险试点期间,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为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农业保险试点第二个年度起,农村住房保险年保费3500万元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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