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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各部门津(补)贴发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政办发[2007]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好中央、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地方津(补)贴发放工作,现就规范我市市级机关各部门津(补)贴发放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实行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地方津(补)贴发放标准,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在省未核定我市地方津(补)贴发放上限标准前,市级机关各部门不得动用任何来源的资金擅自发放“阳光工程”及津(补)贴。

  二、进入行政中心办公的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务员用餐补助的标准,不得擅自动用财政预算和其他资金为公务员增加用餐补助,造成相互攀比和新的矛盾。

  三、加强对市级机关各部门擅自发放津(补)贴的监督。对擅自发放津(补)贴的部门,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外,财政统一安排时一律予以抵扣。

常州市政府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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