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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政办发[2006]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云南省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消防设备、体育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二)服务类。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形式
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照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对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五、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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