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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赤政发[2007]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2007-02-1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京津风沙源、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保护区建设工程及重点公益林补偿的落实,使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了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并重的良好发展局面。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工业园区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个别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旗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向非林地转化。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权限,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要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违反审批程序乱批或未经批准先占林地的,均要依法查处。主管部门不作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三、全面清理和严格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各旗县区、市有关部门在2007年3月底前要对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四、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林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奖惩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我市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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