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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填报中央预算单位代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7]1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7-02-25 | 生效日期:2007-02-25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信息系统对财政管理的支撑能力,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实用的财政业务基础数据标准,实现中央与部门贯通预算编制与执行业务、信息交换与共享,财政部组织制订了《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据规范)。按照数据规范要求,需要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中央预算单位代码体系。为此,财政部组织进行中央预算单位代码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需要填报的中央预算单位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不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如司局、财务处室等)。
二、填报要求
中央预算单位代码填报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财政与部门之间的贯通、各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
1.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为主体进行单位代码填报。
2.填报范围涵盖参与财政业务的所有各级预算单位。
3.除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外,其他预算单位应只填列一个上级单位。
4.填列的单位名称要与单位公章名称保持一致,中间不要出现空格、特殊字符;组织机构代码要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赋予的9位码。
5.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应该注意填报时所属下级单位的顺序,建议按照日常管理工作中习惯使用的单位顺序填列。
6.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须与在财政部国库司备案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信息一致。如有不同,请在《××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代码表》(详见附件2)的备注栏注明,同时,向财政部国库司申请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三、报送要求。请各部门于2007年3月22日前将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代码表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政部(信息中心一处1458房间)同时将相应电子文档(Exce1格式)一并报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宾健63819294,刘风68553019
邮箱:bmbz@mof.gov.cn
附件:1.关于填报中央预算单位代码的说明(略)
2.××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代码表(略)
财政部
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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